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9〕68号 2009年10月1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的有关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对全区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完善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为使自治区应急预案体系更加完善和系统,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目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编制完成了新的《内蒙古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和《内蒙古自治区部门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为结合《目录》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所列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已经实施的应逐一审核修订,需要重新制定的要组织力量尽快编制完成。专项应急预案应注重增强预案的可操作性,提高预案的规范化水平,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和组织专家论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下发;部门应急预案应重点解决好各预案间的相互衔接问题,保证预案的针对性和联动性,在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编制部门下发,报自治区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各盟市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可参照《目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和规范本地区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目录,确保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全面覆盖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使整个应急预案体系不出现漏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