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巩固深化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
集中整改阶段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及各地区、各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要进行“补课”。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成果。
1.继续深化改革。大力推进综合监管机构、招投标市场平台、评标专家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改革,创新监管方式,推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2.健全诚信体系。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和信息管理办法,实现行业诚信信息共建共享,全面推行并认真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3.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利用各级政府和行业门户网站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建设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平台,实行行政审批办理流程网上监督监察。
4.健全长效机制。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转化为制度规定,进一步提出需要健全与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形成良好的长效机制。
(五)评估总结阶段(2011年7月至2011年9月)
各地区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照自治区《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和各自的工作任务,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于2011年10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向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保障措施和督查落实
(一)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机制,落实任务分工。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有关职能部门特别是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也要加强对全系统的业务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工作落实。
(二)注意统筹兼顾。把排查问题、进行整改、加强监管、完善制度有机衔接起来,协调推进。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结合起来,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与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结合起来,大力加强政风行风作风建设,把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把监督检查作为推动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每一阶段的工作都要有部署、有检查。要综合采取重点抽查、实地察看以及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派驻督察员等方式,抓好工作落实。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今年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惩防体系建设考核检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落实工作责任、解决突出问题、取得工作成效等情况。
(四)加强政策指导。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专项治理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总结专项治理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更加有效地推动工作,巩固和扩大专项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小组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