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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深入排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
  1.全面自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专门人员,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所有竣工和在建(包括已全部或部分交付使用但未竣工决算)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业、交通、运输、水利、土地管理开发、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信息产业、环境保护、园林等建设项目逐一清理,建立项目台账。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查找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其表现形式、发生规律、主要特点和产生的根源,明确整改方向,提出治理对策,制定整改措施,形成自查综合报告,并于2010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重点督查。各地区及各级发改、经委、信息、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防、安全监管、重点工程或大项目办公室等有关部门,在对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履职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同时,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管辖项目的自查自纠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掌握情况,了解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自治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力量对重点地区、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进行重点督查,同时组织地区和部门开展交叉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不认真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0年12月)
  1.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对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落实对相应环节的监管责任。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建立综合监管平台,健全各部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
  2.认真纠正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全面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列出项目问题清单、责任主体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时间表,及时纠正,确保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优质、高效、安全、廉洁。
  3.完善法规制度。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本部门制定或本部门参与起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有关工程建设领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政府提出分类处理意见,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够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提出工作计划,尽快制定出台。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各地区也要对本地区自行出台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4.推广典型经验。按照边排查问题、边寻找规律、边总结经验的方法,注意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及时予以推广,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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