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自治区安监局、建设厅、监察厅、公安厅、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通厅、水利厅、呼和浩特铁路局
(六)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突出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主要措施:
1.严格按照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监管。
2.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财政拨款和银行贷款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安全。
3.对政府投资项目、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和严重超概算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制定政府投资工程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解决超标准、超规模和不合理超概算等建设问题。
4.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管采分离,积极推进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在机构、职能、人员、财务等方面与财政部门脱钧。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国资委、审计厅、商务厅、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七)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信息公开不规范不透明、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以及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公开透明,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工程管理、合同履约情况、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结果等相关建设信息。
2.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种媒体建立工程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全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
3.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信用记录,加快制订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的具体操作细则。整合有关部门和行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综合性数据库。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强化对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