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
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要求,对自治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领取规划许可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理检查,严格容积率指标调整程序;探索推行商品房容积率公示和成本公示制度,加强对公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尽快制定出台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审批办法。
4.积极推进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公开和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提高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度。
5.加强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和规划实施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大规划行政执法力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国土厅、环保厅、监察厅
(五)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管理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使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明显减少。
主要措施:
1.加强工程质量的过程监管。推行管理骨干基本固定、职责明确、规范运作的劳务管理模式。积极推进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积极研究制定自治区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办法。
2.加强对工程监理机构的管理。制定完善监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法定职责,促使工程监理机构切实发挥独立专业监督作用。
3.严格合同订立和履约,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
4.完善质量管理法规制度。明确质量标准和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各方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规范试生产管理。深化对全区扩大内需新增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自治区建设厅、发改委、经济委员会、自治区政府信息办、交通厅、水利厅、国资委、呼和浩特铁路局、华北电监局内蒙电监办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和专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由专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查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深挖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