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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5.整合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逐步建立全区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
  6.建立健全自治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厅际联席会议机制,完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制和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投诉举报处理办法,严格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建设厅、经济委员会、自治区政府信息办、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监察厅、国资委、工商局、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呼和浩特铁路局
  (三)规范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审批和出让行为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非法批地、低价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违规征地、拆迁,以及违法违规审批和出让探矿、采矿权等问题,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和监管平台。
  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严格执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严格限定协议出让范围,积极推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开展对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2.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土地用途管制,严把土地供应预审关。加大土地批后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批而未用长期闲置土地处置的政策规定。
  3.严格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审批和价格评估的监管。加强对征地拆迁行为的监管,依法确保各项补偿到位。
  4.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矿业权等要素市场,建立和完善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等管理和矿业权管理的综合监管平台。推行管办分离,盟市、旗县(市区)土地、矿产交易机构的各项预算外收入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管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建设厅、监察厅、财政厅、审计厅、环保厅
  (四)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目标要求:着重解决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擅自改变城乡规划、改变土地用途以及在房地产开发中违规调整容积率等突出问题,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维护群众权益。
  主要措施:
  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逐宗清理纠正肢解和下放规划管理权、开发区规划封闭管理的违规问题。
  2.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进程,完善并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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