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市及各县(市)政府定价。2009年我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主要对象是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六、保障资金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以上的比例;
3.当地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5.省级财政补助;
6.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7.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七、廉租住房房源
1.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的住房;腾退的公有住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2.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3.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应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4.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八、工作机制
1.明确工作责任和机制。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领导,落实和健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专门工作机构,明确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并且每年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
2.编制实施规划和计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修订和完善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3.健全管理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向社会公布;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制定实物配租办法,建立退出机制,完善轮候制度,做好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