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3.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执法资格,上岗执法。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每2年进行一次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考试成绩应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4.加大公务员法律知识测查力度。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在公务员录用考试或竞争上岗时,应当增加法律知识在相关考试科目中的比重。

  (二)完善市县政府行政决策机制。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要向社会公布决策方案草案,广泛听取公众、专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2.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4.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由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者部门、机构的行政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应当公布的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

  5.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后评价由决策机关组织,或由决策机关委托执行机关进行。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