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七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向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区(县)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账。
各区(县)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 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和政府资助收入及社会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条 新农合基金利息收入应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计入财政专户。
第三十一条 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二条 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三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四条 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五条 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