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基金收入包括: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按照上一年度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2.0%比例缴纳的资金收入;如辖区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区(县)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水平的,可按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缴纳。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政策规定的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三)集体扶持收入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同意,按参合人数每人不低于30元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辖区企业按当年度销售额0.5‰~1‰上缴的扶持新农合资金收入,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
(四)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区(县)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新农合人均筹资目标和本区(县)批准的基金预算筹集标准,对新农合的资助资金,以及市政府对困难区县等的新农合补助资金收入。
(五)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基金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一)参合者个人缴费部分可在参合者自愿签约基础上,由村民自治组织代为收缴后上缴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镇(乡)新农合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上缴至区(县)财政专户。
(二)农村医疗救助资助资金由医疗救助部门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三)村民委员会扶持新农合资金,可由各区(县)、镇(乡)财政部门一次性代收或银行代办后,划入财政专户;辖区企业扶持新农合资金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后,划入财政专户。
(四)政府资助收入。区(县)、镇(乡)政府资助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每季末前按时足额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市政府补助资金通过市、区(县)转移支付专项下达到区(县)财政国库,再由区(县)财政及时拨入财政专户。
(五)其他收入由新农合经办机构统一收缴至财政专户。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在收取参合者个人应缴纳的资金、接收集体扶持资金后,应对缴款人或单位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上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个人缴纳定额收据》和《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缴款专用收据》;接受社会捐助资金,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对方开具本市统一的专用捐赠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