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社[2009]]22号)
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制订的《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卫生局
二OO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
上海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印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财社[2008]8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区(县)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政府组织、引导,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市基金管理实行区(县)统筹,市、区(县)、镇(乡)按职责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
(一)以区(县)政府为责任主体,对基金的筹集、使用实行统筹管理。
(二)市、区(县)、镇(乡)政府分别设立有相关部门参加的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其中:市级负责新农合工作管理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导评估等管理工作;区(县)、镇(乡)级按照本市新农合政策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工作计划和考核工作,加强辖区基金筹集,确保补偿的均衡性和辖区基金收支平衡。市、区(县)、镇(乡)政府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或新农合管理委员会应按照新农合管理体制,在管理部门内设立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区(县)、镇(乡)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预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