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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沪人口委〔2009〕6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经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关于调整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有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国人口发〔2009〕49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事务办理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关于《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和查验

  (一)调整《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证对象。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办理对象调整为:本市户籍、以工作或者生活为目的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居住的18~49周岁的成年育龄妇女。本市不再为男性流出人员和来沪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临时性《婚育证明》)。

  (二)延长《婚育证明》初次交验时限。将来沪人员初次交验《婚育证明》的时限调整为:到达本市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

  (三)调整《婚育证明》补办和换领时限。现居住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婚育证明》已过有效期的来沪妇女,应当通知其到户籍所在地补办或者换领新的《婚育证明》。补办或者换领时限由原来规定的2个月延长为3个月。

  二、关于办理生育服务登记

  拟在本市生育的来沪妇女,应当按照规定在本市现居住地镇(乡)、街道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即办理《上海市流动人口生育联系卡》)。

  (一)办理材料要求。符合政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来沪人员办理生育服务登记(生育联系卡)需要提交的材料为:

  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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