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加强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保护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
自治机关强化农业科技、信息、气象、疫病防治、生产标准、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农村公共服务和农业经济管理职能,积极发展优质粮油、烤烟、中药材、畜禽、林产品等优势产业和劳务经济,努力培育知名农产品品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民增产增收。
第二十三条 自治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自治县的土地、水域、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县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的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以及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贯彻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强化基本农田保护。
自治县实行国有土地储备、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全额用于自治县的耕地开垦、开发和土地复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由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二十五条 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全留自治县用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涵养保护和规划管理。
自治机关制定水利发展规划,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水利事业。
自治机关制定水土保持规划,强化水土流失防治,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规费。
自治机关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大力发展林业产业,加强天然林保护和生态公益林建设,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承包宜林荒山、荒坡,植树造林,培育森林资源,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境内采伐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免征育林基金。采伐由国家、市和自治县投资营造的人工商品林所征收的育林基金留归部分,全额用于自治县林业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