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矿产资源储量处。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办法、标准、规程;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储量的登记、统计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负责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全省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承担全省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
(十三)地质环境处。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地质环境总体规划与专项规划;承担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依法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等相关单位的资质;承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矿泉水和地热资源勘查评价与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执法监察局。承担全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及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情况;拟订国土资源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有关规定;依法承办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十五)科技与教育处。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科技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国土资源宣传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报浙江记者站工作;负责外事管理工作,组织全省国土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国土资源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挂靠在厅的社会团体的活动。
(十六)人事处。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按规定管理各市(杭州市、宁波市除外)国土资源部门的领导干部;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人才规划,指导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工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政审;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联系省测绘局机关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国土资源厅行政编制95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规划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1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省地质勘查局和省测绘局。
(二)按规定管理设区市(杭州市、宁波市除外)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审核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主要领导的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