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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依法协调、裁决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监督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意见、裁决决定的落实;参与拟订征地补偿政策文件;参与指导、监督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
  (五)调控与监测处。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及综合配套改革等相关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的政策研究;组织国土资源重大政策课题调研;承担综合统计和厅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
  (六)土地利用规划处。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基本农田保护等专项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审核;指导和审核市、县(市、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承担农用地转用规划审核和相关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
  (七)耕地保护处。承担耕地保护、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土地征收征用和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担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征用)土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审核;组织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八)地籍管理处。拟订全省地籍管理办法和地籍管理技术规范;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相关权属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和动态监测;指导组织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
  (九)土地利用管理处。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土地流转、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和建设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对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承担供地方案审核;组织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企业转制的土地资产管理及处置工作。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承担采矿权、采矿权转让和选矿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开发专项规划,负责采矿权总量控制;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采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争议、纠纷;组织指导全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组织全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统计年报工作。
  (十一)地质勘查处。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勘查规划;指导和审核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承担探矿权登记发证、转让审批工作;负责探矿权市场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和出让所得;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工作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管理省级地勘项目及地勘成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参与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调处探矿权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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