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负责全省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资质、地质勘查成果、地质资料的统一汇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实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管理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
(十一)负责全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地质环境资源保护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组织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勘查、评价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及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
(十三)负责组织征收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规范、监督资金使用。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省土地、矿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和人才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全省国土资源科技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专项。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贯彻落实国家对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政策,指导帮助省内企业到境外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国土资源厅设16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机关政务;负责重要文稿的起草;负责各类文件的运转和管理工作;负责厅重要会议及重要事项督查工作;负责文秘、保密、档案、政务公开、信息化、固定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以及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厅办事大厅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国土资源立法规划、计划建议;组织开展国土资源政策调研;组织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政策建议;负责有关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协调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承担有关软科学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依法行政工作并负责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拟订和参与拟订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编制并组织实施年度财务计划;负责省级土地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参与省级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对全省土地、矿产资源非税收入的收取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省级国土资源专项工作经费及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承担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与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