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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三)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编制和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并按法定权限审核省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指导、审核市、县(市、区)矿产资源规划和地质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各类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省政府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审核。承担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
  (四)负责规范全省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组织实施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负责全省耕地保护,确保规划确定的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含标准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指导和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的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相关建设项目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负责全省土地利用数据的提供。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和土地统计,组织省重大土地专项调查,指导市县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负责全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工作。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加强地价监管。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贯彻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报省政府审批的供地项目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及处置。
  (八)负责全省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规范工作。监测全省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拟订土地市场、矿业权市场的运行规则和管理办法,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与国土资源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负责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审批、核发选矿许可证,监督管理独立选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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