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是主管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将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三)将土地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四)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统筹城乡土地资源管理,构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强化对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对资源回采和综合利用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贯彻执行全国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开展全省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政策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负责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规范。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有关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政策。组织制定全省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和地质环境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指导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裁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