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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经省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综合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三)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省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指导和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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