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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五)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基本从业条件。

  一般岗位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4类人员外,在企业中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其他人员。应具备如下从业条件:

  1.属于本企业在册职工;

  2.身体健康,没有职业病禁忌;

  3.按规定接受由企业自主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教育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安全主任。

  (一)按照《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规定,每个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人数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不得少于1名;若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企业,可以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二)按照《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1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的企业,必须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注册安全主任;500人以上(含500人)至1000人的企业,必须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4‰的比例聘任专职注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总人数的2‰的比例加聘注册安全主任。在聘任的注册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注册安全主任的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培训,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和专业性,并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继续教育,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档案,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专业技能。

  (二)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自本指导意见下发之日起,所有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本指导意见要求配备相关从业人员。

  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对照本指导意见要求,于2010年9月底前调整配备相关从业人员,并将调整配备情况报地级市安全监管部门。调整期间,要做好有关人员,特别是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不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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