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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九)承办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指导、监督全省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统计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协调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全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协调部门之间在行政执法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指导;参与研究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
  (十一)负责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行政复议和应诉人员、政府法制干部的培训和资格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及时清理、编纂省政府规章,编辑出版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负责组织翻译、审定规章外文文本。
  (十三)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开展对外法制业务交流。指导省经济法研究会工作。指导全省的仲裁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设9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行政处。负责法制业务的综合审核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法制信息、宣传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对外联络、接待、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访、保卫和机关财务、行政后勤等工作;负责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省经济法研究会工作。
  (二)综合审编处。负责全省政府法制建设的综合调研工作,研究省政府法制工作和全省法制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起草重要文稿;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负责法规、规章草案的复核工作;负责省政府规章清理、编纂工作;负责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指导全省的仲裁工作。
  (三)立法一处。具体承办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审计、统计、科技、民族宗教、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询省政府意见的工作。
  (四)立法二处。具体承办政法、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保护、民政、广播电影电视、体育、侨务、外事、人防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询省政府意见的工作。
  (五)立法三处。具体承办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税务、工商、商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有关国家立法草案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草案征询省政府意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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