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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加强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5、各涉农金融机构在保持一定支农贷款存量的基础上,当年新增贷款的50%要确保投入农业生产和发展,对信用较好的农业贷款增量要达到60%;县域涉农金融机构新增存款的50%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和支持“三农”经济发展。

  6、探索建立适合我省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引导保险机构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在完善《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大田作物种植保险、养殖业保险、计划生育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多种形式的保险业务;积极开发费率低、保障适度、投保理赔简便等符合农牧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八)建立考核联动机制,确保农村信用建设各项措施落实

  1、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管理办法》,对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开展情况按年度进行逐级考核。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地考核结果及本年度创建工作安排逐级汇总、上报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通报全省。

  2、建立回访检查制度。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回访检查或调查工作,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信用创建措施,巩固成果,改进服务,确保农村信用创建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3、建立沟通联系制度。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专题汇报会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式,促进创建工作全面推进。

  五、实施步骤

  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共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规划阶段(2008年底-2009年)

  1、对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确立我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思路;研究制定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建立制度框架体系;积极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各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就风险补偿、担保基金、惠农政策及金融支农等政策、措施进行沟通联系,达成一致意见。

  2、制定印发《关于加快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起草制定《青海省“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评定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办法。

  3、在互助县、贵德县农户电子信用评价系统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扩大农户电子信用档案试点范围,加快农户电子信用档案建设步伐。

  4、继续推动“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做好信用示范样板点的培育,逐步扩大信用创建范围。

  (二)全面落实,推进阶段(2009年至2013年底)

  1、成立全省各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制定省、州(地、市)、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并全面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建设工作,拓展信用创建范围,推动“信用企业”、“信用县”创建活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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