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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是保证《条例》贯彻实施的基础。全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要举办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班或学习会,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学习培训工作,既要注意提高学习培训的质量,又要注重扩大学习培训的覆盖面,做到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层次的学习培训工作:

  一是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各级党政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要认真学习《条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精神,准确把握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提高新形势下驾驶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抓好宗教工作干部的学习培训。要努力提高宗教工作干部的法律素质,使每名宗教工作行政执法人员都能准确掌握《条例》的指导思想,熟悉条款内容,明确执法的各项规定和责任,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增强其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要加强宗教团体、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场所的学习培训。要通过深入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双语宣讲、办学习班等方式,宣传《条例》施行的重要意义,讲解《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各项管理规定,提高教职人员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律意识,增强信教群众依法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遵守《条例》的自觉性。

  四是按照青办发〔2008〕19号、青办发〔2009〕51号文件精神,有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管理任务的部门要深入开展《条例》的学习培训工作,主要领导应带头学习,进一步深化法规规章的理解与掌握,主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涉及宗教事务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将各项管理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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