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推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贯彻实施
《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宗教事务依法管理。一要继续深化藏传佛教寺院、清真寺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寺院社会管理工作。要将这项工作作为掌握维稳工作主动权、实现藏区长治久安的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确定的步骤、方法、措施和目标任务,扎实推进,确保取得成效。二要全面落实清真寺社会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由县(区)党委政府负责,统战部门协调,宗教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村、牧)委会负责日常管理的清真寺社会管理体制。三要将
《条例》设定的各项行政许可进行细化,在办公场所许可依据、审批程序、办理期限、许可条件、提交材料目录,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四要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明确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建立权责统一、执行畅通、监督有力的宗教工作行政管理体制,增强工作效能。五要运用
《条例》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服务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等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动
《条例》的贯彻落实。五、认真做好
《条例》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我省是宗教工作大省,宗教在我省广大农村、牧区、城镇有着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从抵御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维护我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把
《条例》的宣传贯彻作为提高执政能力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抓出实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
《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广播电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条例》的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各地要将
《条例》翻译成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主动深入各宗教活动场所,采用方便群众接受、符合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特点的方式宣讲
《条例》。各级政府要将学习宣传
《条例》纳入“五五”普法规划中,作为“法律进宗教活动场所”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寺院法制宣传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实,进一步增强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为
《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