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的通知
(青政办〔2009〕19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
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于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宗教工作在我省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发展大局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是新形势下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任务。
《条例》的公布施行,对提升我省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这部法规得到严格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省第一部管理宗教事务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它以规范宗教事务管理为目的,根据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措施作了细化,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针对性和鲜明的地域性特点。
《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明确了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范围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牧)委会在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省委、省政府对宗教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我省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制度化水平的提高,是我省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建设的重大成果,对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