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预防接种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卫发〔2009〕120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各市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加强预防接种队伍管理,规范我市预防接种人员的执业活动,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预防接种人员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宁波市预防接种人员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预防接种人员执业,依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预防接种人员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预防接种人员的认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
(一)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并实时更新辖区内预防接种人员信息档案,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乡村医生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预防接种工作。
第六条 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宁波市预防接种上岗证书》。
《宁波市预防接种上岗证书》由宁波市卫生局统一印制,经组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的卫生行政部门盖章后生效。
证书编号规则具体为,地区名称声母大写缩写(2位)+发证年份(2位)+发证顺序号(3位),产科预防接种人员末位编号增加C(1位)。如2009年海曙区卫生局核发第20名预防接种人员证书,应编号为HS09020,若为产科预防接种人员,编号应为HS09020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