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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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