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