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利用广告牌对单位和部门进行宣传的通知
(昆政办〔2009〕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我市行政单位和部门利用户外广告牌对自身进行宣传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
广告管理条例》和《
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1月1日起,各级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使用户外广告牌对单位和部门自身进行宣传,或利用业务需要变相使用户外广告牌对自身进行宣传。各县(市)区不得在地域交界处设置宣传当地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和单位的宣传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