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组织准备:各试点县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机构,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所属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准,同时报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集体经济组织按照《
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定林地承包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并张榜公布,报所属乡(镇)政府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林改、主动支持林改。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增强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阶段,勘界确权:(一)实地勘界确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组织人员,在县、乡(镇)林改工作人员的指导下逐块调查登记,进行地形图小班勾图,明确四至界线,并将确权结果张榜公布。(二)签订承包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林地(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林地承包合同书,并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民签订的合同书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三)争议纠纷调处。对林地承包或林权流转等引发的争议纠纷,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积极调处解决。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妥善处理的原则,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协商解决。
第三阶段,建档发证: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基础材料报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报领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由县级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因其它原因造成林权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或换发林权证。对权属不清或纠纷尚未解决的,不得发放林权证。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试点任务完成后,各试点地区要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全面总结试点工作,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总结材料。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向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试点情况。
五、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