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确定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收益按股分配。
3.其它经营方式。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股份合作经营的集体林地,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可以评估作价,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尚未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林地,不得以招标、拍卖、承包等其它方式发包。
林地权属一经明晰,要及时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换发)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
(二)放活经营权。按照集体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和分类经营的原则,已承包到户和通过合理流转将林地使用权承包给林地经营者的集体林地,在不改变林地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其生产经营活动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鼓励采取联户经营、委托经营及股份合作经营等形式,促进林业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推动森林、林木资源优化配置。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开发公益林林木资源,发展林业经济。
(三)落实处置权。除国家及地方重点公益林和有权属争议的集体林地外,允许承包方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拥有的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林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的,其林地和林木使用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在保障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允许对生态公益林和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人工商品林按程序报批后,进行抚育更新采伐。对农耕地上的经果林,允许经营者自主更新。对速生林、农田林网、四旁林木采伐,须取得采伐指标和审批手续。
(四)保障收益权。依法保护集体林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收益,严禁在发包集体林地过程中乱摊派、乱收费,变相加重农民负担。以招标、拍卖等其它方式发包集体林地的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承包期内征(占)用林地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执行。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除合同约定外,要全额支付给林权所有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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