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坚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并正常经营的集体林地,不重新调整,不打乱重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对林地权属不清等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确认,妥善解决,确保社会稳定。
5.坚持综合配套、整体推进。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健全林业管理服务体系有机结合起来,配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达到预期目标。
二、试点单位和范围
试点单位:在彭阳、盐池、永宁县全面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其他各县(市、区)选择1个-3个乡(镇)进行试点,探索适合本地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路子,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试点范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有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三、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签订林地承包(流转)合同、进行林权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确立农民作为林地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对已承包的集体林,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
1.对已划定的自留山和宜林荒山、退耕还林地,在承包期内由农户无偿使用,不得收回。
2.对已分包到户的林地,继续稳定承包关系。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直接续包;合同不完善的,要依法进行完善。承包期满、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置。
3.对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承包程序和期限合法、双方权利和义务合理、合同形式和内容规范的,要予以维持;承包双方权利和义务显失公平、承包合同不完善、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进行的原则,予以妥善处理。对过去已经流转的集体林地和林木,要保持权属稳定,不得借改革之名随意解除合同、收回林地和林木;流转不规范的,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完善。
对尚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可采取以下方式明晰产权:
1.家庭承包经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享有林地承包权,采取家庭承包的经营方式,人均确权到户,以户为单位进行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