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应到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及要求按省教育厅闽教师[2006]3号文附件1)。
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申请人体检表》(由认定机构统一组织体检时领取);
(三)《申请人思想品行鉴定表》;
(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户籍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工作单位证明(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须出具人才交流中心证明);
(七)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及复印件;
(八)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者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九)申请中职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提交县级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管理的要求(厦委办发[2002]45号)凡通过自考和成人高考途径取得的第二学历(后学历)还必须提供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批的《干部更改学历(学位)申报表》复印件,或到市人才中心进行学历认定。
(十一)本人二寸黑白免冠近照3张。
以上4-9的原件审后退还本人,其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要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按以上顺序编号,并把2-10项材料装订成册;
四、教师资格的申请与认定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含民办)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负责认定。
(二)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局认定机构认真审核后,统一报送厦门市教育局认定。
(三)厦门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教师资格由厦门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四)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于11月14-18日持有关材料向各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厦门市教育局认定的报名地点在厦门教育事务受理中心,地址:厦门市大连兴馆1号(和平码头对面,原厦门旅游学校校址),联系人:张老师,电话:2035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