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置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一)综合行政执法主体机构
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林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构名称统一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实行一个机构,多块牌子管理。
(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石林风景名胜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伍名称为“XX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隶属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的调整要符合当前国家机构改革的要求,严格控制行政执法机构的规模。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方面的事项,由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经费支撑保障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全额承担,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七、实施阶段和步骤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一)开展调查研究
结合本地实际,各县(市)区政府和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确定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围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部门职能的调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情况进行调研,确定纳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二)拟定、审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和三个开发(度假)区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调研情况,拟定本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区域、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等。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或者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法制机构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重点审查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是否与本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