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2009〕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
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8〕1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着力从源头上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缺位、执法扰民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昆明建设。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一致。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与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和管理方式,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合理划分管理部门与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管辖范围,理顺各方面关系。
(二)精简、统一、效能。把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进一步精简机构、精简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三)严格依照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贯彻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缴分离等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