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区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拆除工作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景观,确保公共安全,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做好城区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拆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发项目土地范围内原有建筑必须在办理工程规划审批前全部拆除
(一)凡城区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在办理工程规划审批前,除经规划批准留作永久性的建筑外,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将开发土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特别是沿街房屋,不得留作临时用房继续使用。凡未将项目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全部拆除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相关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已批准但尚未全部拆除的,规划部门不予放线。
(二)房屋拆除要选用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并做好安全防护、扬尘控制、环境卫生等工作,拆除后的建筑垃圾要于3日内清理干净。
二、结合城市景观需要进行高标准沿街围挡
(三)房屋拆除清理完毕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沿项目周边街道进行高标准围挡。新建围挡一律不得占用人行道,设计方案经市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四)围挡应按相关设计标准实施,要求牢固、安全,画面内容要美观、新颖、整洁,富有现代气息。鼓励建设实体或轻钢结构的高大围挡,同时,注意搞好围挡周边的绿化美化。对围挡内容过时或外观破损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广告设置单位要及时更新。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五)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有效维护城市景观,不断提升城市品位。
(六)规划部门在办理规划审批前,须会同市建设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调查原有建筑拆除情况。
(七)城管执法部门要对在建项目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拆除原有建筑、规划部门未批准其规划方案或未进行放线就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城区现有在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尚未全部拆除的,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城管执法局进行全面排查,限于年底前完成拆除,并按规定要求进行高标准围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