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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支持中药制剂的研发和使用。鼓励将名老中医经验方开发为使用方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5年以上,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依法简化制剂审批程序,加快审批。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以在技术协作、对口支援的医疗机构调剂使用。

  (十七)坚持中医药同行评议。遵循中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在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科研立项、成果奖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评审或鉴定方面探索实行同行评议。

  (十八)健全中医药人才培养机制。探索多种途径,采取综合措施,建立完善评选和培养中医名医制度,逐步探索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中医药师承教育模式,丰富中医药人才培养的方式和途径。鼓励和支持继承人员积极参加国家设置的各种学历与学位考试及相关课程学习,获得相应学历与学位。积极开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做好中医经典著作学习,重视中医药管理型、外向型、实用型和复合型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对在中医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有创新发展、有科研成果的中医工作者,给予必要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制定中医药人员职称晋升的优惠政策,适当增加中医聘任岗位名额,对业绩突出者,单位内部可试行“低职高聘”。从人事管理、中医药人员就业、中医带徒、名老中医评选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与帮助。

  六、加强中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中医药工作政策,切实履行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建立相应的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部门协调和组织推动。市政府建立由市卫生、发改、经贸、教育、科技、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法制、物价、药监、宣传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市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协调、督导中医药工作。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把中医药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考核目标,积极推动本地区中医药事业发展。

  (二十)落实部门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卫生部门负责全市中医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履行好对中医药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中医药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投入,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投入政策,对中医药发展给予支持,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人事部门要加强中医药管理体系建设,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人事政策,会同科技、教育、卫生等部门抓好中医药人才引进和学术带头人培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中医药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定合理的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中医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标准不得低于同级综合医院。物价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和合理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针灸、推拿、刮痧、拔罐、中医整骨等传统项目的收费标准,合理制定政府部门确定的名老中医药专家诊疗费标准,加强中医医疗机构中药自制剂价格管理,及时制定和调整中药自制剂销售价格。宣传部门要会同卫生、文化等部门制定近期和长期、微观和宏观相结合的中医药宣传教育规划,协调新闻媒体加大对中医药的宣传力度。科技部门要加快构建中医药科技创新平台,加大对中医药科研立项和资金支持力度。经贸和信息部门要抓好中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与创新。农业部门要制定中药材种植规划和推广中药材生产技术,抓好规范化种植基地建设。林业部门要制定木本中药材发展和药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培育规划,指导木本中药材生产和药用野生动植物培育基地建设,加强对珍贵稀有药材的保护。食品药品监管、质监部门要严格中医药技术质量标准,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医药市场秩序。国土资源、文化、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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