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强中医药宣传教育工作,推进中医药传统文化建设。
加大中医药宣传和中医药知识普及力度,推进中医药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提高群众对中医药的认知率和应用率,营造有利于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充分挖掘我市中医药文化资源,积极发展中医药文化事业。全面整理现存的中医药文献资料,重点做好我市历代名医著作及民间中医药资料的搜集整理、研究出版工作。结合旅游开发和文化发展,加强具有中医药文化内涵的景点景物建设。加强各级中医医院文化建设,在办院理念、医院管理、人才培养、诊疗活动、建筑风格和服务等方面体现中医药文化特征。积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中医药交流与合作。
五、完善扶持中医药发展的优惠政策
(十五)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事业投入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政府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投入。继续支持市中医院做好国家重点中医医院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将县级中医医院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重点加强建设。公立中医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补贴政策性亏损等原则上由本级政府承担,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应给予相应补偿。有条件的县(市、区)要设立中医药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能力建设、重点专科发展以及人才培养等。
坚持公立中医医院的公益性质,落实政府补助政策,并在投入政策上优先向中医医院倾斜。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政府补偿办法和倾斜政策,激励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中医药服务。根据中医药服务特点,建立科学的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及时调整和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标准,体现中医医疗服务的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鼓励发挥中医药服务的特色优势。对公立中医机构业务用房基本建设项目,在土地及基本建设项目各项收费中实行优惠政策。
(十六)制定鼓励中医药服务的保障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研究制定引导参保人员有效利用中医药服务的政策措施。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中医诊疗技术、中药饮片和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要比使用其他治疗的提高10%以上,对住院病人采取针灸治疗的报销90%。在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全部使用中医药治疗的门诊慢性病和住院参保人员,其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至少提高5%。不断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通过实施总额预付、单病种结算以及人均定额结算等复合式结算办法,鼓励定点医院充分使用成本低廉,利润率高的中医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