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重点工程政府采购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可以按照《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之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中标单位确定后,市政府采购中心要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报送市城建重点办备存。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发包人、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确定应当本着公开竞争的原则按有关程序择优选定。
市财政、建设、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违规或不完全履行职责行为,市城建重点办及有关部门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取消重点工程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每一重点工程项目设立一个指挥部。以工程建设责任部门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参与组建,具体负责拆迁排障协调、工程组织实施、各方关系协调、确保安全质量进度等工作。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组成人员由市城建重点办发文公布。
指挥部应当协调并督促参建各方依法及时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及工程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重点工程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应当在工程开工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五条 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并分别对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