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ΟΟ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市政府投资的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工程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
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和地下公共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项目。
社会公益性工程项目是指广场、公园绿地、文化、教育、卫生、体育设施等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项目。
第四条 潍坊市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小组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重点项目领导机构,负责重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建重点办),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重点工程的组织、协调、调度安排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城管执法、房产、交通、公路、环保、人防、卫生、公安、供电、通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重点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实行工程建设责任部门负责制。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责任部门,由重点工程建设责任部门具体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重点工程建设应当依法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