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市就业服务机构出具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卡后,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2.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3.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蔬菜、谷物、水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养殖项目,取得上述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等项目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账证健全,能够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收入和利润,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高校毕业生从事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具有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科技技术企业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