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9]7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新的就业增长点,也是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转型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把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任务。广泛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和创业培训,力争创业培训覆盖全部有创业愿望的我市高校毕业生;全市创建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实习(见习)基地、孵化基地和示范基地10个;实现创业1人带动就业多人的倍增效应,推动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完善创业政策体系,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手续。下放登记权限,放宽经营场所权属证明、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制。
(二)对个体经营登记实行优惠政策。凡毕业两年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取消个人经营出资限制,放宽注册条件。高校毕业生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出资1元即可申报。注册资(本)金达到3万元以上的,可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著作权、专利权等作为出资申办企业。
(四)个体经营实行试营业制度。2010年底前,凡高校毕业生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除从事需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外,可申请试营业,核发有效期为6个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试营业期满、经营状况良好的,引导其办理个体工商户或公司登记;要求继续试营业的,经申请可再续延1次,有效期6个月。
(五)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试营业的,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予罚款。
(六)实行税费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