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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十二)着力解决妇幼卫生工作重点问题。各级政府要结合财政收支实际,加大投入,有效解决妇幼卫生,特别是农村妇幼卫生资源短缺问题。在资金、政策方面提供保障,逐步建立农村妇女妇科疾病普查、普治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农村和贫困孕产妇保健工作,确保母婴健康。要大力推动婚前医学检查,降低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四、不断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环境

  (十三)加大对妇女儿童发展的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为妇女儿童工作和妇女儿童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物力支持,把妇女儿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开展大型活动所需经费,要按经费领拨渠道单独报批。妇儿工委专项工作经费要做到专款专用,用于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和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不得挪为他用。

  (十四)营造妇女儿童发展的良好文化环境。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对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和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相关内容的宣传报道。要推动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儿童优先原则进入党校 (行政学院)课程,在干部培训科目中设置相关培训内容。要加大对各类文化出版物和文化市场的监管力度,净化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十五)优化妇女儿童发展的政策法规环境。各级政府在制定出台相关政策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权利,并针对妇女儿童的特殊需求,给予适当倾斜。要在贯彻落实 《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等有关保护妇女儿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强化执行力度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六)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要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为妇女儿童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提供必要场所。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儿童福利院、孤儿学校、妇女儿童救助站等相关机构,提高妇女儿童特别是特殊群体妇女儿童的社会福利水平。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及其他环境中有害、有毒物质对妇女儿童造成的危害,为妇女儿童创造舒适、安全、清洁、绿色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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