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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通知


  (五)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转让、出租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收益归转让者所有,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流转收益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出台具体标准以前,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严格规范流转收益的使用和管理,土地增值收益实行专款专用,返还乡(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优先用于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集体土地使用人安置补偿,其余用于本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民社会保障开支。土地收益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接受监督。

  三、积极开展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

  (一)综合改革试验的相关政策

  各地要针对当前我省农村普遍存在的村庄布局小而散、用地浪费、基础设施落后等现象,积极研究具体措施,加强旧村改造,促进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建设用地置换及其他相关政策结合起来,积极推进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即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旧村庄(“空心村”)改造、行蓄洪区搬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建镇及其他有关工程为依托,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村庄整合、土地整理、用地置换、产权调换、依法流转、规范运行、严格审批”的思路,建立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项目,开展农村建设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及相关制度。对农村土地使用制度综合改革试验项目实行以下政策:

  1、涉及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农用地与建设用地置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原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的,应当报省国土资源厅依法验收确认;

  2、优先安排省级土地开发整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及相关资金,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申请由省厅调剂解决;

  3、试点项目涉及土地复垦整理开发、塌陷区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的,应当编制综合治理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后,按项目组织实施;

  4、统一建设农民住宅小区的,先由建设单位办理宗地宅基地使用权证,建设完毕后,再由建设用地单位为每户住宅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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