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限定流转范围。在本省范围内,除了公共利益项目、商品住宅及其他国家禁止的项目外,建设项目占用村庄、集镇、建制镇的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不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经批准以流转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在国家对公共利益作出界定以前,可以参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确定公共利益项目的范围。城市规划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的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仍然按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使用土地。
(二)明晰土地产权,尊重农民意愿。产权明晰是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的基础,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加快土地登记工作,依法确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明晰土地产权主体,并将土地登记作为流转的前提条件,保障交易安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坚持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自愿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应当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涉及村民依法承包经营和使用的土地的,应当取得承包经营权人或者使用人的同意。
(三)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乡、镇、村规划区内的,还应当符合乡、镇、村建设规划。要积极盘活和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补充相同数量和质量的耕地后,方可流转。严禁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禁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比照国有建设用地逐步完善集体建设用地权能。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开发,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建设农民住宅小区,但是,农民住宅小区的房屋不得出售给城镇居民。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使用。依法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按规定转让、出租和抵押。按照“两种产权、一个市场”的原则,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要在同一土地有形市场公开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其他经营性建设项目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与国有建设用地一致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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