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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的意见
(闽政文〔2009〕32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发〔2005〕5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政府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制度,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对口联系工作

  做好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工作,有利于民主党派、工商联知情出力,更好地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有利于凝聚各方面力量,为全面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广泛支持。新世纪新阶段,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中共福建省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多党合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规定,进一步加强与民主党派、工商联的对口联系,继续支持履行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支持围绕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献策;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畅通知情参政渠道,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二、进一步加强省政府有关部门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的对口联系

  为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经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协商,决定对原来与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对口联系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对口联系安排如下:

  (一)省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作为各民主党派福建省委、省工商联的共同联系单位。

  (二)其他对口联系单位:

  省经贸委与民建福建省委、省工商联

  省教育厅与民盟福建省委、民进福建省委

  省科技厅与农工党福建省委、九三学社福建省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九三学社福建省委、民进福建省委

  省农业厅与农工党福建省委、民盟福建省委

  省外经贸厅与民建福建省委、致公党福建省委、台盟福建省委、省工商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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