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海洋污染应急能力建设。省海洋、环保、海事管理部门要联合开展福建海域污染风险与对策研究,强化对高风险水域在污染应急能力建设方面的科学规划和建设,在各级政府间建立跨辖区、跨部门的污染监视、监测和反应的协调机制。加快投资建设与福建临港工业和能源产业规模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能力,实现污染应急力量对福建沿海和台湾海峡水域的全面覆盖和支持。
(三)实施海洋污染源溯源追究。各级环保部门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行政区管辖交界处、各级海洋部门要在我省重要江河流域的入海口,设置长期监测点,监测不同断面的污染物指数,追溯各源头区域的相关责任人责任,实行上下游生态补偿制度。建立监测数据移交查处制度,各级海洋部门要将陆源入海排污口污染物总量的监测数据及时移交同级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作为环境监督和地方政府制定污染物减排的依据。
(四)落实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措施。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建设的政策规划,编制海洋生态区划。继续深化海洋生态监控区工作,建立海洋生态监控综合机制。继续实施海湾、渔港、滨海风景区、养殖集中区海漂垃圾污染的整治,逐步推进海岸带的综合治理;继续选划一批典型海岛和重点海域进行保护区建设,大力开展种植红树林、增殖放流、建设人工沙滩和人工鱼礁等生态修复工程。
三、加强海岛开发建设和保护管理
(一)加快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建设与保护。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有居民海岛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入。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和推进重大项目建设,促进海岛地区经济加快发展。
(二)推进无居民海岛有序利用和管理。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国家和省政府依法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利用规划。在符合规划、确定生态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单位和个人可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依法报有权机关审批。在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采取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利用单位,以承包、租赁、转让、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出让岛名权等方式,对无居民海岛进行保护性开发利用。
四、增强海洋科技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