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劳保金按9:1的比例分为基本金和调剂金。
基本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给施工企业。
调剂金由建设单位缴交给市劳保办后,市劳保办按7:3的比例分别以对应项目调剂和年度调剂方式拨付给施工企业,调剂后有剩余的,转为风险积累金。
第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本市辖区内的银行设立固定的劳保金银行账户,专门用于劳保金的收付。劳保金应当专款专用。
第二章 基本金的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基本金的预支数、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并将基本金存入施工企业劳保金银行账户。
合同工期在2年之内或合同价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下的,基本金一次付清;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首次预付基本金的70%,剩余基本金在其后1年内付清。
第十条 施工企业依法分包施工的,应当在分包施工合同中约定转移支付相应劳保金的数额、支付时间、结算等事项,按分包施工合同约定,向分包企业转移支付基本金。
分包企业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章 调剂金的缴纳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劳保金的10%向市劳保办预缴调剂金。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预缴调剂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标通知书(依法或经批准免招标项目除外);
(二)施工合同;
(三)向施工企业支付基本金的银行支付凭证及施工企业开具的收款发票。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足预缴调剂金时,市劳保办应向其开具调剂金预缴证明。
第十四条 调剂金纳入“收支两条 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四章 调剂金的拨付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依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按建设项目为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缴交工伤保险和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后1年内,可携带相关凭证和劳保金银行账户资料向市劳保办申请对应项目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