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细则通知
(青政办〔2009〕18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关于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的细则
(省经委 二○○九年九月)
根据《青海省纺织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等八个产业调整和振兴实施意见(以下统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部门工作分工及安排,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联席会议由省经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招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青海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青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情况;通报全省《实施意见》执行情况,向省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提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政策建议。
联席会议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从2009年9月开始,每半年召集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根据成员单位建议,联席会议可临时召集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实施意见》及贯彻落实细则,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从2010年起,在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分别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实施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牵头部门:省经委
参加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