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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淄人发[2009]174号)


各区、县人事局,高新区组织人事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属高校,各有关企业集团:

  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09]44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评审工作机制

  1、根据工作需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授权我市组建卫生技术职务副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所属医疗卫生机构中晋升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的评审工作。

  2、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调整组建我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初级评审委员会。

  根据我市中级职称评审工作需要,调整组建淄博市2009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中级评审委员会(见附件1)。各受委托承担中级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中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在市人事局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对市直部门负责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调整(见附件2)。区、县、市直部门所组建的初级评审委员会,必须在评审前向市人事局报评审工作方案和初级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经市人事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召开评委会,否则,对该初级评委会的评审结果不予验收认可。

  3、各级人事部门、各评审委员会及办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跨系列(专业)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一律不得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

  4、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市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标准条件组织推荐和评审。各级评审委员会要认真贯彻公正、公平和综合评价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基层和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要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和转化生产力的能力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使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人才优先得到培养和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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