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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置换”的原则,将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该复垦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区内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进行等面积挂钩置换。其中,置换占用耕地面积小于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新增耕地结余部分可用于其他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省国土资源厅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各市、县(市、区)年度建设用地复垦新增耕地任务、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余额和申报使用数量,编制各市、县(市、区)年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计划,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因实施整村复垦改造项目安排拆迁安置用地需要,且整村复垦改造项目批准立项规划新增耕地面积不小于拆迁安置用地面积的,各地可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一般按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80%核拨,使用周转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复垦项目经所在市国土资源部门竣工验收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复核认定,按照复垦耕地面积核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并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账册,实行统一管理和使用。本通知下发前经省国土资源厅认定核发的农村建设用地复耕指标直接转换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满足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后,剩余部分方可用于其他项目建设,也可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有偿调剂的,由调剂双方的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核准后调出方须将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给调入方;有偿调剂资金用于复垦项目及配套设施建设。
  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由市、县(市、区)政府拟订实施方案,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实施方案中拟安排的建设地块需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同时拟订土地征收方案,一并上报审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并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供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审查报批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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